儒家文化

儒家经典、地域文化与文明对话

儒家的义利观

义与利是儒家伦理中的一对基本范畴。义指行为应当遵循的道理,利指现实的利益与好处。孔子在《论语·里仁》中说「君子喻于义」,用对义与利的不同态度区分人格的高下。这句话常被理解为轻视利益,但通读《论语》会发现,孔子并不否认利的正当性,他真正反对的是见利忘义。

义的本义是适宜、恰当。《中庸》说「义者宜也,尊贤为大」,把义解释为合宜,并指出尊贤是其重要内容。作为一种判断准则,义回答的是「该不该」的问题,它衡量行为的正当性,而不单纯计算得失。因此义往往与责任、承诺和公共准则联系在一起,成为衡量行为的尺度。

孔子对富贵的态度相当通达。他说「富与贵,是人之所欲也;不以其道得之,不处也」,承认追求富贵是人之常情,但强调必须通过正当途径取得;又说「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」,表明违背道义的富贵不值得留恋。可见儒家的重点不在禁欲,而在取之有道。

由此形成「见利思义」的处事准则。面对可得的利益,先问是否合乎道义,合乎则取,不合则舍。孔子还说「君子义以为质,礼以行之,孙以出之,信以成之」,把义看作立身的质地,礼、谦、信则是使其得以落实的方式。义是根本,其他德目围绕它发挥作用。

孟子把义利问题提到治国的层面。他见梁惠王时直说「王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」,并指出「苟为后义而先利,不夺不餍」,意思是上位者若带头逐利,下面的人就会争相效法、贪求无度。在孟子看来,重义轻利不是道德说教,而是维持社会安定的现实条件。

当义与生命发生冲突时,儒家的选择十分明确。孔子说「志士仁人,无求生以害仁,有杀身以成仁」,孟子则提出「舍生取义」,认为有些价值高于个体生命。这类表述确立了一条人格底线:在关键时刻,人应当守住自己所信奉的道理,而不是把生存当作最高的取舍标准。

义利之辨并不等于否认公利。孔子主张「因民之所利而利之」,即顺着百姓的需要去为他们谋利;孟子也讲制民之产、使民有恒产。儒家反对的是以私害公、以利弃义,并不反对正当的公共利益与民生安排。这一区分使义利观具有了治理的维度。

后世对义利关系有多种发挥。董仲舒有「正其谊不谋其利,明其道不计其功」的说法,强调动机的纯正;宋明理学进一步把义利之辨与心性修养联系起来。与此同时,也有学者重视实际事功,主张义与利不应割裂。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,成为思想史上的重要话题。

义利观在民间留下了可见的印记。许多传统商帮把「诚信为本」「以义制利」写进号规,凭信誉经营票号与商号;乡村中的义庄、义学则以余财济助族人邻里。这些做法把抽象的义利观念转化为具体的经营准则与公益实践,其影响延续数百年。

义利之辨在宋代成为学者反复讨论的题目。南宋淳熙年间,陆九渊应朱熹之邀在白鹿洞书院讲「君子喻于义」,听者为之动容,朱熹也认为他说中了学者切身的问题。稍后陈亮与朱熹围绕义利王霸往复辩难,一方强调道德根本,一方重视实际事功,讨论因此扩展到更宽的层面。

明清之际,有学者对偏重动机的说法提出修正。颜元把董仲舒的名言改为「正其谊以谋其利,明其道而计其功」,主张道义与功利并非必然对立;在他看来,空谈义而不问实绩,反而违背了义的本意。这类意见与讲求经世致用的思潮相互呼应,使义利观在思想史上呈现出多种面貌。

先秦其他学派也从不同角度处理这一问题。墨家提出「兼相爱,交相利」,把利益明确纳入道德的考量;法家则多从赏罚与功效着眼立论。儒家既承认正当之利的空间,又坚持义在价值上的优先,正是在与这些主张的对照中,其立场显得格外清晰。

在当代语境中,义利观常被用来讨论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。依法经营、诚信履约、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,与「见利思义」的思路有相通之处。研究者倾向于把它作为文化资源加以辨析,而不是当作可以直接套用的行动方案,这一点应当被清楚地说明。

本条为典籍文献与思想史常识介绍,属传统文化知识普及内容,不含任何功效承诺,也不构成对现实经济事务的建议。

资料来源:中国孔子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