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中国传统社会,行政力量难以深入每一个村落,乡里的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地方自行维系。乡约文化正是这种维系的产物。乡约是乡里之间共同订立、共同遵守的规约,它把道德劝导、过失纠正与患难互助写成条文,再由乡人推举的负责人主持执行。了解乡约,也就了解了传统基层社会如何靠约定而非命令来运转。
乡约的做法并非凭空出现。早在先秦,乡里已有按年龄排列尊卑的风气。《孟子》所说「在朝论爵,在乡论齿」,讲的便是朝廷按爵位排位次、乡间按年龄资历排次序的差别。汉代有地方三老主持乡里教化的记载,据说刘邦入关中时曾与地方父老约定简明规矩,再由他们向民众传达。这些都是乡约的早期雏形,只是规约还较为简单,也大多口耳相传,未形成固定的文字。
乡约真正成形是在北宋。宋神宗熙宁九年,陕西蓝田的吕大钧与其兄吕大忠、吕大防、吕大临共同制定了一部乡约,后世称为《吕氏乡约》,又称《蓝田乡约》。它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较早的一部体系完整、便于执行的成文乡约。吕氏兄弟师从关学学者张载,把儒家的伦理要求整理成乡人可依循的条目,是这部乡约的写作背景。
《吕氏乡约》的核心是四条纲领:德业相劝、过失相规、礼俗相交、患难相恤。德业相劝,鼓励乡人修身齐家、见善必行,并把善行记录在册;过失相规,把酗酒喧闹、赌博、斗殴、暗中告人等行为列为过失,规定相应的劝戒办法;礼俗相交,对日常交往与婚丧庆吊的礼节作出规范;患难相恤,则针对水火、盗贼、病症、死丧、孤弱、诬枉、贫乏等情形,提出邻里互助的具体做法。
这部乡约的运作有一套明确的组织安排。乡人自愿加入,入约与退约都凭本人意愿,所谓「来者亦不拒,去者亦不追」。约中设约正,由众人推举正直公道者担任,主持赏罚与纠纷的裁断;另设直月,按月轮值,管理记录、款项与集会杂务。同约之人每月小聚一次,每季大聚一次,聚会时宣讲条文、评说善恶,并以乡饮酒礼联络感情。赏罚公开、议事民主,是这套机制的两项要点。
《吕氏乡约》流传后,南宋朱熹对它作了整理,删改部分处罚规则,编成《增损吕氏乡约》。经由朱熹的整理,这部乡约在士人之间传播更广。宋代官方对民间礼俗教化的态度也趋于认可,徽宗时期修订的国家礼典,曾针对庶人的婚仪、冠仪、丧仪作出补充规定,从侧面反映出乡约在民间的实际影响。
明代乡约出现了官民结合的趋势。王阳明在平定南赣一带的动乱后,认为民风不善与教化未明有关,遂以《吕氏乡约》为范本,在当地制定并推行《南赣乡约》。这部乡约设有约长、约副、约正、约史、知约、约赞等职务,约长由同约中推举年高有德、为众人所敬服者担任,参与方式也较前代更具强制性。与此同时,学者吕坤把乡约与保甲结合起来,编成《乡甲约》,使乡约、保甲、社学、社仓相互配合,形成一套基层综合治理的设想。
清代仍大力推行乡约,朝廷要求各地设立讲约之所,定期宣讲。不过随着官方介入加深,乡约的民间自治色彩逐渐减弱,更多成为传达政令的渠道,实际执行的效果也参差不齐。乡约的组织形态,在长期演变中与保甲、社仓、社学等制度相互交织,成为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。
乡约与家规、家训相互配合,共同维系一地的风气。家规管一家之事,乡约管一乡之事,二者在内容上常有重合,如敬老、睦邻、节俭、止讼等条目反复出现。乡里的长者往往既是族中长辈,也是乡约的主持者,家庭与乡里两种秩序由此连成一体,教化也更容易落实到日常。
从文化影响看,乡约为后世提供了一种以约定和评议处理公共事务的思路。它强调自愿参与、公开议事与相互监督,把道德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。这种思路在近代以来的村规民约中仍有延续,许多地方制订的居民公约、村规民约,在形式上与古代乡约有相近之处,只是内容已随时代而变化。
今天,乡约文本主要作为历史文化资料被整理与研究。研究者关注的是它的组织方式、条文内容与推行效果,借以理解传统基层社会的运行逻辑。至于其中的具体规定,需要放在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下理解,不宜脱离语境作简单类比。认识乡约,重点在于理解传统社会如何在官府之外,依靠乡人的约定维持共同的秩序。
本条为传统乡约制度与礼俗演变的知识介绍,不涉及任何组织活动或收费服务的指引。
资料来源:中国民俗学网